雖然與二潤無關,不過我覺得很重要!!!!!
身為一個知識份子,不得不去了解的問題!

學士後法學教育
台灣千萬不能躁進。
學習美國的Law school的制度,須有完整的配套措施。
教學科目要如何分配也是重點!學士班教過的碩士班重複相同的科目的情況下,
教授們該如何教授,又,大學法律系畢業與大學非法律系畢業的進修年限之區別;
修畢『學士後法學教育』的學歷等同於碩士?學士?其差別與進修法學士班有何不同,社會該如何認定?
是否藉此全面取消進修法學士班及其學歷的承認?

這有很多很多的問題需要討論,絕對不是民國97年開始法律系停招,改制法務系可以應變的。
我參考了日本的法科大學院,日本的這個制度也是學美國的,被批評的很慘,台灣真的要跟進嗎?
有人說日本法科大學院(研究所)的制度反而使研究法律的人變少,讓我小震驚,因為很久以前我還想說以後要去
日本學法律...(法律是德日招牌)

下面那篇是一個台大法律的教授的評語,有興趣的點進去看吧!說法挺精闢的
http://www.law.ntu.edu.tw/taiwanlawsociety_old/book21/book2120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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