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這樣想法的人大多認為不平等合約對當事人、對未來社會發展不會有不良影響,
認為要簽約你當時同意蓋章的,你父母也在場,不主張、不請律師是你活該,
認為你要成功就是要犧牲,認為你每天睡兩三小時、著作權被剝奪、都是成功必要的犧牲,
認為這個社會就是這樣,你就認了吧~(無奈貌),
卻不思這樣契約簽訂的前提,是在一個不平等的情況下,所簽訂的。
試想一個練習生苦練多年,好不容易盼到一個出道機會,錯過這次可能再也沒有了,
因為演藝圈不會要一個不年幼小孩(但絕對不會超過20幾歲)成為偶像,
因為老(或許超過18就算老的?)偶像很難推,所以他們只能把握機會(或有人捏造年齡←有人躺著也中槍嗎?XD),
機會來了準備好了,就上了。就算契約再怎麼不公平,也就先忍了。
畢竟自己知道,自己還是個死菜鳥,什麼都還做不了,只能靠公司、靠前輩、靠貴人的幫助,
自己才有這個機會站在舞台上,唱歌跳舞(或許還有把妹←離題屁),
所以他們很感謝,很感謝公司、前輩、貴人們的恩情,
所以他們願意接受通告滿檔,沒空睡覺、沒空吃飯、沒空休息、沒空醫病、沒空回家看爹娘、沒空把妹(靠又離題!XD),
我想每個國家的偶像剛出道的時候都是差不多情形的,ARASHI剛出道的時候也是這樣,每天只有一小時睡覺,
還是撐下來了。因為新人,不打知名度誰知道你是哪根蔥,所以苦一點,我想都是可以接受的。
可是過了好幾年,這樣每天上緊發條的日子,日復一日,是個人難道不會覺得累嗎?
一天內要往返日本韓國,一週內要飛日本韓國德國或日本韓國巴西法國,就算是普通的外貿業務,也會累。
(身邊就有外貿業務的朋友因為不堪空中飛人的生活,辭職不幹的例子,儘管他老闆給的待遇頗好,但居無定所的日子真的很痛苦)
於是,是個人也會想要改變,若是個對自己未來有更多不同想法的人也會想要有所不同,
因為知道自己剩下的時間不多,偶像這種稱號不是永遠的,當上緊發條的日子無法給予自己成就未來夢想的可能,
難道不會想要做出反抗嗎?
想到這樣的日子未來還有7、8年,剩下短暫的偶像生涯還要繼續過著這樣的日子,
難道不曾想過改變嗎?
因此有人提出契約效力終止、有人提出契約條文修改,想要做出改變。
這樣的作法難道是不合理的?
這樣的作法是對自己壓抑的日子做出的反動,反而是非常合理的。
人會對於不平等的對待做出反抗,是一種思想上的行為,也就是革命的原型。
當然有人會說偶像藝人的待遇已經很好了,還有人領22K咧,
我想這是不同的情形,人會做出反抗,並不會去考慮社會其他不同職業、不同國家、不同性別、不同年齡的更不平等待遇。
因為感觸是受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件所引發的,其他的人是不是更慘,並非反抗時會考慮的。
相對的,人會去比較的是「待遇較好的人」與自己之間,所付出的努力、消耗的才華、領到的報酬、跟未來的前景,
當自己付出相同努力、消耗相同才華,甚至達到一定程度的成功,發現自己的報酬、自己的發展沒有願景,
就會有反動的行為。這才是合理的。
就像當非洲伊索比亞難民飢寒交迫,其他國家的人民頂多可憐可憐他們,卻不會降低自己的生活水準,以同其苦,
看到有人生活愜意,享受美食、美人、美酒、美墅,卻會也想要名牌包人手一個,以同其樂,是一樣的道理。
所以,請不要再說不平等合約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,
不平等合約是一個願打一個不願挨。只是被打的那一方的議價能力明顯低於另ㄧ方,只好先忍著。
因此,不平等的合約條件若沒有隨著雙方議價能力的接近進行調整,
終究不會達成合意。
至於恩義之說,在社會發展的過程,對不平等待遇的反動,是合理的且合乎理性的,亦未必是忘恩負義的。
當自己已經創造超過原先投入成本的數倍利益、甚至是數百倍利益時,恩也早就還了。
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說穿了也只是一種商業往來,縱使公司投注成本栽培素人成為有一技之長的藝人,
而當藝人回報可觀利益時,公司也獲得了金錢報酬,何來忘恩?
更不用談當藝人自己可得利益明顯不相當時,藝人與公司之間的恩義早已無存,我想人情債也還夠本了吧?
但是也請不要去指摘沒有提出契約效力終止的人,每個人有不同的人生規劃、價值觀、乃至於議價能力,
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決定當事人要怎麼做,非當局者未必就真的清楚。
只是,請不要再用願打願挨去合理化不平等合約的存在。